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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Tips

即使信息没有变化,建议大家最好还是核对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的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用户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以下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

① 2021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需要修改;


②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


③ 如果老人在2020年去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到2020年底,2021年不能申请;


④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在2021年改为另一方申报。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一键带入”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网页版Web端操作流程

① 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陆


② 首页点击【我要办税】一【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一【扣除年度】选择“2021”一“快捷填报”栏【一键带入

 



专项附加扣除小知识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①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

① 子女均摊

② 约定分摊

③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主体

① 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分摊方式

① 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


② 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主体

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②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分摊方式

①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②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时间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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