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围观 | 最新上海市残保金政策解读
2020-09-01
2020年度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缴纳工作即将拉开帷幕。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接下来,FESCO将结合最新的(沪财发〔2020〕9号)文件,为大家梳理新政要求及重点内容。
总体上,最新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财税(2015)72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指导要求;并且充分结合上海地区特点,对今后三年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发展、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起到有效指导作用。 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01 征收主体明确为上海市税务部门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相关规定;2020年起,上海市残保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 02 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分档征收 旧政策下,上海市针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而新政策下,则统一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为标准,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1.5%)的,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 03 残保金征收基数沿用本市现行做法 鉴于新冠疫情对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上海市残保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之和。 04 明确规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规定,上海市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05 加强残保金征收的管理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税务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共同做好保障金征缴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历史欠费核实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06 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的使用方向 本着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目的,本次实施办法提出,凡是能够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社会保障、服务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均可用残保金支持。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本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为上海市残保金政策重点内容解读,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政策文件。此外,为进一步帮大家了解上海地区残疾人就业安置及残保金缴纳相关内容,FESCO近期将组织开展“上海地区残障就业及残保金政策分享会”活动,稍后将发布活动报名通知。FESCO服务团建将持续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审核代办服务。 全国网络+专家背书+服务团队+质量管理 我们用心让有温度的服务变得触手可及 服务咨询欢迎联系您的专属业务代表 或拨打服务热线 010-85692930 FESCO.残障人士用工管理 通过搭建三类残障就业岗位模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用工管理、残保金申报等服务,覆盖全国7大经济发达区域,为企业提供省钱、省心、省时、省力且最优解决方案,实现合法合规的降本增效,同时助力企业树立良好公益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