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货 | 疫情常态下,HR必须知道的锦囊妙计

2020-08-13

立足人力资源行业最新动态

提供人力资源实操政策解读

捕捉人力资源生态前沿动向


本文阅读需要8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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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趋向常态化

相应的劳动关系项下的问题也更加多元复杂

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成为每一位管理者与HR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此,在8月6日(上周四)

FESCO举办了第七期「嗨!HR」

邀请到FESCO法律部总经理 徐海威

为企业带来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及典型问题的深度解读

超过2100人次观看了本次直播



直播全程回看可点击下方视频

 


干货集锦


01





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Q: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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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后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超出原约定试用期之后实际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应注意,如单位安排试用期员工采取在家办公或其他灵活工作方式的,仍然可以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察的,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受影响。


2、试用期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留存协商一致的证据,如邮件、微信等,试用期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计入试用期。


3、如用人单位以疫情影响为由,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时间超出了疫情影响期限,则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02





劳动合同解除相关处理意见


Q1: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A: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效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提出离职至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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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注意

1、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未及时回复批准或未及时安排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以辞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撤回离职申请,除非单位同意,否则不能撤回。


2、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单位,非试用期员工提前30天书面辞职,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明确要解除,无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如劳动者提出辞职后,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通知。



Q2:用人单位因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等政策掌握不够透彻,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少发或漏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


A: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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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注意

1、正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少发、迟延发放、不发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而不是N+1)。


2、疫情期间,由于国家、地方层面近期出台了诸多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用人单位理解、执行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瑕疵。现实当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拖欠工资,对于劳动者所提出所谓基于拖欠工资被迫辞职,继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予以考支持。



03





工资待遇享受


Q: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结束治疗进行隔离观察期间,或劳动者返京到岗上班须先行隔离观察14天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A:上述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本解答第9条处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本解答第12条处理。


自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之时起,在京劳动者因私出京返京后的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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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注意

1、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


2、如果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隔离观察期可以用未休年假抵扣或综合调剂年度内的休息日,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降低这一期间的工资支付,但是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04





共享用工


Q: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


A: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排除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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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注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7月22日关于复工复产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问题的权威解答中提到:第一,“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关系项下工资、社会保险等义务承担方;第二,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更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进行违法劳务派遣、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第三,合作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属民事协议,通过民事协议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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