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货 | 疫情常态下,HR必须知道的锦囊妙计
2020-08-13
立足人力资源行业最新动态 提供人力资源实操政策解读 捕捉人力资源生态前沿动向 本文阅读需要8分钟左右 文末彩蛋不要错过哦! 疫情趋向常态化 相应的劳动关系项下的问题也更加多元复杂 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成为每一位管理者与HR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此,在8月6日(上周四) FESCO举办了第七期「嗨!HR」 邀请到FESCO法律部总经理 徐海威 为企业带来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及典型问题的深度解读 超过2100人次观看了本次直播 直播全程回看可点击下方视频 干货集锦 01 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Q: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用期。 02 劳动合同解除相关处理意见 Q1: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A: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效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提出离职至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分别确定。 Q2:用人单位因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等政策掌握不够透彻,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少发或漏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 A: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03 工资待遇享受 Q: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结束治疗进行隔离观察期间,或劳动者返京到岗上班须先行隔离观察14天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A:上述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本解答第9条处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本解答第12条处理。 自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之时起,在京劳动者因私出京返京后的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04 共享用工 Q: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 A: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排除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约定无效。 文末彩蛋 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典型问题解读 FESCO法律团队将于近期推出 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法律系列培训课程 我们秉承着专注、细分、定制的课程理念 邀请到拥有丰富专业经验的资深专家 组成了一只理论功底扎实 实践经验丰富的讲师团队 为企业HR提供 全面、系统、合理、合法的课程教学 帮助您和企业突破员工管理的迷思与难题 福利须知 即刻扫码,反馈您的需求和建议。参与者将成为我们精品小班的优先学员,享受更贴心的服务体验和专属课程福利! 参与问卷反馈 您还可以获得此次完整课件资料 干货满满哦! 截止时间: 8月17日(下周一) 期待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