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办法”火热出炉
2020-07-29
一年一度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即将开启。对于雇佣了残疾员工的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在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完成残疾人的就业申报审核,并在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残保金的自核自缴工作。接下来,小编将结合最新的“京残发(2020)11号”文件,为大家梳理今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重点。
今年的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办法 充分结合以往年度就业审核工作经验 进一步优化了申报方式及申报流程 此外,在认可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基础上 明确了派遣用工单位 在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时的条件及要求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条件 ① 机关、事业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② 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残疾人实得工作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③ 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 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核定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的2倍计算。 3 特殊情形的认定方法 • 上下级隶属关系企业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代发工资情况的认定 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疫情期间,为保障申报审核工作的高效安全开展,今年就业申报方式更加多样化。用人(工)单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 登陆“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原则上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2 现场申报 需提前预约,单位携带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具体材料要求以所在区残联公示材料要求为准。 3 邮寄材料申报 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具体材料要求以所在区残联公示材料要求为准。 当然,下列情形仅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 • 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 • 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 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 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网上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或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值得关注的是,京残发(2020)11号文件中指出: 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为今年本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重点及变化情况解读,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政策文件;此外,为进一步帮大家了解政策,FESCO将于7月30日本周四开展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政策线上解读会,欢迎大家在线参与。FESCO服务团队将持续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残疾人就业服务、审核代办服务。 扫描二维码 立即报名直播活动 全国网络+专家背书+服务团队+质量管理 我们用心让有温度的服务变得触手可及 服务咨询欢迎联系您的专属业务代表 或拨打服务热线 010-8569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