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法律公益咨询,100%回复,是我们的服务与承诺!

2020-03-13

2020年,我们的工作被新冠肺炎打乱了阵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发布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类税收有了新公告,各地方政府的新政策纷至沓来,使企业HR面临了需求前所未有的难题,有些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律政策的理解,更是需要专业咨询,谨慎处理。


为了帮助客户排忧解难,FESCO迅速响应,启动了“新冠疫情下的企业劳动法问题公益咨询活动”,免费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期间,FESCO法律团队接受了1000+法律问题咨询,做到有题必解,有问必答,100%回复,完成了FESCO一直以来对客户的服务与承诺!







FESCO服务案例



FESCO服务团队的业务代表,分析受疫情影响最大的行业,基于日常与客户的深度沟通和对每一家客户业务的深入了解,实现对客户的“点对点”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用工难题,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客户痛点

• 公司业务以幼儿早教为主,疫情期间营业收入断崖式减少;

• 线上线下所有员工工作任务减少,企业需要把有限的资金最大化利用;

• 在网络上找到解疑思路,但没有可信任的法律顾问把关。



客户诉求

希望采取减少工时的方式缩减人力成本,需要专业,可信任的法律顾问给出实操方法。



FESCO服务思路

FESCO的业务代表对客户的主要业务类型十分熟悉,疫情爆发后分析出客户企业可能受疫情影响较大,业务停摆,会面临许多如何用工、工资发放及其他劳动关系问题,所以第一时间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多方面渠道联系客户,介绍公益咨询活动,协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清晰的分析与解答,了解缩减工时的有效合法办法,在操作中减少后顾之忧。



FESCO法律顾问解决方案

对于缩短工时的操作方式应为与员工进行一对一协商,协商内容包含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方面,双方需达成一致并尽可能签署书面协议。但需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因员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即使双方经过协商,员工的劳动报酬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缩短工时的时长虽没有法定限制条件,但用人单位可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实际用工时长、人力成本等方面考虑确定缩短工时时长。





病毒无情人有情,“新冠疫情下的企业劳动法问题公益咨询活动”历时一个月,切实解决客户问题,得到客户肯定,拉近了FESCO与客户之间的距离。


在此汇总了咨询过程中的

十大热点问题

作为企业实操的参考







热点问题



 问题一:缩短工时如何安排,有无缩短时长的限制条件,工资如何发放?


FESCO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述通知并未就缩短工时作出具体限制,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缩短工时及薪酬调整等问题。需注意的是,最终达成的薪酬调整方案不能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问题二:调剂员工休息日,员工后续辞职的如何处理?


FESCO法律顾问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公司福利年假、倒休等方式。不具备适用上述方式条件的,如在北京地区,可考虑适当的休息日调剂安排,即避免一次性安排使用较多的休息日,为后续可能面临的问题留有操作空间。另用人单位可考虑在调剂员工休息日之前与员工签署相关协议,就后续员工辞职情况的工资支付及扣减进行预先约定,以相应降低法律风险。


 问题三:湖北探亲人员,无法按期返岗工作,期间工资薪酬如何支付?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假?


FESCO法律顾问:就该问题,实践中的理解争议很大。部分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与员工协商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但因相关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这样操作面临一定风险。


以北京地区为例,2020年3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做出如下规定:


1. 用人单位要主动与滞留湖北人员沟通,做好安抚工作。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滞留湖北人员协商一致,可通过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 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对在北京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3月起至相关规定允许滞留湖北人员返京的当月,按照在京参保滞留湖北人员人数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据实申请,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给予。


 问题四:疫情期间如遇员工劳动(劳务)合同到期,但未能及时办理,如何告知员工能够避免存在法律风险?


FESCO法律顾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将受到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以及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的影响,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应予以顺延。


以上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对于劳务合同的处理,则需要具体查看劳务合同中对于终止的具体约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就双方达成合意的事项进行确认,相关沟通中需要体现员工知悉并同意在特殊时期需要进行延后操作的意思表示。但需要注意的是,待相关条件具备时,单位应当及时按照传统方式与员工完成书面的文件签署事宜。


此外,在疫情期间或其他传统书面签署方式条件受限情况下,鉴于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在法律规定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已有较完善的规定和指引,用人单位还可以考虑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来及时、规范地处理劳动(劳务)合同到期等问题,以避免和降低相应法律风险。


 问题五:在政府或者公司规定的隔离期结束后,员工自行要求隔离的,是否按照请假扣减工资?


FESCO法律顾问:如非基于当地政府要求,员工基于自身顾虑主动向公司申请自行隔离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批准与否,若企业接受员工自行隔离的,期间可考虑优先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考虑协商一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福利假、倒休等。如上述方案均没有可操作空间,也可考虑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待岗或者事假进行处理。


 问题六:员工拒绝前往公司工作,希望长期在家办公,是否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FESCO法律顾问:建议企业首先可考虑与员工充分沟通,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想法和顾虑,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如果确实不具备继续安排在家办公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给与员工安排年休假、倒休等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基于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仍有依法处理员工的权利,但从目前的国家的政策和文件来看,疫情防控期间强调劳动关系稳定,贵司可与特殊员工进行深入交流,积极引导员工在当前形势下与企业共克时艰,激发员工的同理心和责任感。特殊时期,建议企业谨慎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尽可能避免刚性操作引发争议的产生。


 问题七:企业因疫情造成经济困难,是否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FESCO法律顾问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提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到:“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狭义的裁员,一般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裁员,该类裁员一般需要企业持续经营困难,且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以及政府报备程序,在当前疫情的大背景下,能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并不常见。因而,企业仅能通过协商解除等方式进行员工数量调整,但往往成本较高。在实践中,建议企业考虑更为积极的处理方式,如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阶段性降低企业成本。


 问题八:疫情期间取消员工offer的法律责任?


FESCO法律顾问: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取消员工offer,一方面可能涉及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可能面临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故建议用人单位考虑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协商一致撤销offer等方式解决。


 问题九:未成年子女看护假是否必须安排?


FESCO法律顾问:就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的问题,需要根据《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7号】的规定处理。在该文件中,一方面强调:“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企业的安排权利,即“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从上述文件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对于看护时间的批准与否享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问题十:入职员工无法安排体检,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规避企业风险?


FESCO法律顾问:入职体检是企业确保新入职员工身体健康,能够满足岗位要求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该安排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考虑到当前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且当前形势仍较为严峻,稳妥起见,企业可考虑延后安排新员工的入职事宜,或参考员工常规体检报告作为辅助措施。







客户之声



协鑫石油天然气:FESCO能有法律问题咨询公益活动,感觉特别温暖,给了企业非常好的支持。


壳牌:感谢FESCO在特殊时期给与我们的帮助和支持!请务必把我们的感谢带回FESCO法务部门,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让我们折服!真心感谢!这段时间辛苦了,给了我们很多很及时和专业的法律解读!跟我们一起看各种复杂情形,特别给力!


利星行:FESCO提供的法律问题咨询帮助,非常有意义,让我们HR心里有底了。各地的法律政策的很多内容,存在着差异和不太理解的地方,通过沟通讨论,让我们心里可以更踏实的做好手头的各项工作。


中青旅:法律问题回答的细致全面,使得我们在复杂的各项通知中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感谢!


特斯拉:FESCO的公益咨询对企业很有帮助,谢谢律师团队的解答,辛苦啦!


鹅妈妈教育:FESCO法律顾问的解答专业有条理,有了她的帮助,让企业无后顾之忧。但是听着小姑娘沙哑的声音,想象着她们一个一个的打电话为HR解忧,心中无比的感动。感谢FESCO各级团队的付出,让我们彼此的心在此次疫情中,更近了!


客户服务 400-8000-800

FESCO服务

FESCO官方

企业级需求
个人级需求

产品名称

预计人数/份数

地 区

姓 名

公 司

电 话

电子邮箱

验证码

提交

请选择产品名称

社保公积金代理

劳务派遣

岗位外包

人事档案和户口相关服务

弹性福利

工会服务

健康体检

保险保障

残保金服务

薪酬外包

外籍人服务

员工档案管理服务

HR共享服务(SSC)

政务服务

招聘服务

灵活用工/众包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IT外包

法律咨询

员工背景调查

培训学习

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