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试用期的10个“误区”,这些雷您可千万不能踩!

2019-03-08

作者:FESCO官方

金三银四招聘季如约而至

传说中的经济寒冬不仅让求职者心惊胆战

对于还在顽强招聘中的HR们来说也是如履薄冰

求职者和招聘者的心态空前一致

那就是“慎之又慎”

 

可再谨慎

也难免在试用期出现不合适的情况

处理妥当还可以“好聚好散”

处理不当就只能“不欢而散”

试用期可以“随意解聘”?!

很多HR还停留在误区里

我们先来做个测试

看看您对试用期的“误会”到底有多大


Q

以下说法哪几项是正确的?


1. 试用期满转正后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

3. 先试用,试用结束再开掉;

4. 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5. 二次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

6. 工资为2500元/月,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

7. 试用期转正后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8. 试用期内可以休病假,但不享受病假工资;

9. 试用期内提供为期1个月的新员工培训,需要您支付培训费,考核通过后全额返还;

10.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

答案

接着往下看

只有第2项正确噢~

其他选项说法都是错的!


接下来我们会分两期

就这10个问题深度剖析

看看大家对于试用期到底“误会”在哪里


首先

需要跟大家澄清一个平日里惯用的概念

转正


我们通常认为试用期内的员工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但实际上“试用期转正”对于劳动关系而言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


因为员工从第一天到用人单位上班并向用人单位开始提供劳动,即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已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且无论双方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多长,都是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并不需要等试用期结束后才“转正”,也就无所谓“转正”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说。


从底层逻辑上理解到这一点,接下来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01


 “试用期满转正后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错误


问题分析

实践当中,个别企业利用自身作为招聘主体、用工单位的优势地位,明确告知劳动者,我们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公司才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采用签订试用期合同方式,目的是为了规避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也是大家对试用期最大的一个误解。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辞退劳动者、解除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实在类似案件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规范用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对录用条件做出明确约定,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反而会降低用工成本。


除此之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还存在另一个风险,即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成立。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试用期劳动合同”通常会被视为“劳动合同”,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劳动合同后,就相当于双方业已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合同到期时就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达成,一旦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2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  

正确


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试用期期限有0/1/2/6个月(上限)四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工作岗位、职务等综合考量试用期长短的设置,合理设定试用期限。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较长的观察期来了解新员工的综合素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下限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并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或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支付赔偿金的双重风险。用人单位随意设定超期的试用期,不但不会让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让用人单位面临很大的风险。


03


先试用,试用结束再开掉

错误


问题分析

试用期合不合适可不能凭“感觉”哦,上文曾提到试用期期满“转正”其实是伪概念,试用期本身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期,因此在解除情形上,正式劳动合同期可以适用的情形,一样可以适用,只不过多了一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以此为由的解除,在程序和证据上所要求的严格程度,也是跟正式劳动合同期没有丝毫的不同


一、如若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公司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应有一个书面、客观并且加以明示的标准。而能随口一句试用期没有通过考核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二、公司即使依法对试用期内员工科学地进行了考核并且考核结果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应当在试用期内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而不是拖到试用期后。一旦超过试用期,即便该公司能证明小宋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了。


三、公司决定以此为由与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


四、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实体或程序性规定,劳动者既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极为被动。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通常会被误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一旦劳动者因此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通常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说,即便是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也并不是能随意解除的。要做到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这“不符合”的证明是能说明已经达到法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应当从录用条件、程序条件、时间条件、证据条件四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设定客观录用条件和标准,并保留劳动者签收的证明;一定要在双方约定试用期期限届满前按照内部程序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经确定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工会),并向该劳动者书面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04


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错误


问题分析

既然试用期不允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那延长试用期限总是可以的吧?在现实工作中也会常常遇到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不理想,能否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但这个问题依然有一定的争议性在于,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当中普遍认为,经由双方协商同意在延长试用期后仍不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最高限的前提下,可以延长试用期。这一观点可以找到一些案例佐证,但确实没有法条依据。所以,建议大家在充分权衡延长的必要性,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之后,谨慎决策。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设置一个以上的试用期进行重复试用。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延长部分的“试用期”的性质和超期的“试用期”是相同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并约定试用期期限,切忌超期试用和延长试用。对于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应及时果断地处理好劳动关系,而不是试图以延长试用期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相反将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甚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05


二次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

错误


问题分析

继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话题,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进行岗位调整后再次设置试用期,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但在实践当中,常常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形”,比如:


同一集团公司内部换签法人,能否约定试用期?


员工岗位发生实质性变化,能否二次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后变换工作岗位的;或者基于内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需要任命新职务或调整新的工作岗位时,为了防止劳动者可能存在的与新岗位要求无法匹配、不相适应的风险,最好是在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之前的一段时间,将劳动者调至新岗位进行考察,进行相应的“职务/岗位试用”,以代替通过另行约定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察。否则,用人单位再次或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将会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要劳动关系主体系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该劳动者二次以及多次入职该用人单位,亦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关试用期的十大“误区”第一期就先到这里喽!

这么多内容吸收了多少?

还有哪些疑惑悬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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