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缴纳残保金,这些问题你搞明白了吗
2017-07-12
作者:FESCO小编
2017年6月30日,FESCO邀请北京市残联举办了一场“2017年残疾人就业申报政策解读会”,活动现场市残联详细解答了大家关心的残疾人就业申报政策和流程,会后我们整理了问题精编:《8月1日残疾人就业申报就要开始了,而你竟然还不知道这些!》,帮助大家回顾和了解。
但是仍有很多企业对残疾人就业申报之后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又应该如何缴纳残保金还有很多疑惑。实际上在完成残疾人就业申报之后,企业还应去地税部门进行残保金的核算和缴纳工作。
那么残保金是如何进行核算的呢?雇佣了残疾的人企业后续又该如何进行残保金的申报和缴纳?相信看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保金政策Q&A,大家的疑惑就将迎刃而解!
Q&A
征缴范围
Q:残保金的征缴范围?
A: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Q:符合残保金免征范围的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还需要向地税申请缴纳残保金吗?
A:企业仍然需要在地税系统中如实申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地税部门计算并审核是否符合残保金免征范围。
Q: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北京,但是员工全国各地都有,在申报在职职工人数的时候,是否只报北京纳税的?还是全国地区都要报?
A: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与报税地点无关。
残保金核算标准
Q:残保金缴纳标准?
A: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Q: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时,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以什么为依据?
A: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Q:残保金缴纳的封顶基数为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请问这个封顶基数与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有关系么?
A:残保金缴纳的封顶基数即为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与安置残疾人人数没有关系。若企业安置了残疾人,需先向残联部门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企业再通过“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最终的残保金缴纳额。
Q:请问外籍人、兼职人员是否算在在职职工人数内?
A:在职职工人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符合此项标准的外籍人和兼职人员,都需要算在内。
常见问题
Q:残保金征收单位?
A:用人单位应当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Q:残保金缴费期限?
A:2017年残保金申报缴纳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Q:是否在网上或现场申报审核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了,就不必再去地税申报缴纳残保金了?
A:残疾人就业申报和残保金缴纳是两项工作,在完成残疾人就业申报后,还应该去地税进行缴纳残保金的手续,需要在地税系统中录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地税系统计算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
Q:残保金是否可以作为“罚金”用于抵扣企业相关税费?
A: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不可以作为“罚金”用于抵扣企业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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