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对您意味着什么?

2022-09-15

近期北京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无疑是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本次改革内容有多项,大家关注点除了集中在个人账户“专款专用”, 另一个便是“家庭共济”。“共济”的概念并非北京首次提出,全国众多城市早已实行家庭互助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2021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


什么是“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所谓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是指“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历年结余资金,从职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以给配偶、父母及子女三类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何意义?


原来医保个人账户仅供自己使用,支付自己的医药费,如果给其他人用,即便是家人也会被归为骗保行为。但实现“共济”后,个人账户允许家人共用,支付家庭成员医药费。按照众多省份医保规定,医保卡内余额是不能支取,这样会经常出现年轻人账户余额过剩,干躺着没有用,而家里老人账户余额又不够用的问题。现在通过医保家庭共济的形式,就极大的提升个人账户保障效率,降低家庭医疗支出负担,增强家庭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新政尤其利好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


家庭共济的前提是什么?


家庭共济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必须是相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进行共济备案。


哪些途径可以办理家庭共济备案?


线上自助办理。各地略有不同,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医保局官网或手机app、小程序等线上方式。

线下办理。各地区经办机构窗口。


组建家庭共济网后,本人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是不是少了?


不会减少。“共济”后,仍然是遵循“两不变”原则,即持卡就医的规则不变,仍是持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报销费用,且本人的医保待遇与共济前保持不变。


共济成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有使用限额吗?


家庭共济网组建后,系统默认将组建人的全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作为家庭共济资金,且没有使用限额,用完为止。


刷医保消费的时候,是优先刷“家庭共济”账户上的资金吗?


不是。优先刷本人账户上的余额,如果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才会使用“家庭共济”账户上的资金。


参保人员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家庭共济网吗?


不可以。每个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网,如需变更,可以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共济网。


特别提示!


医保个人账户不是社保卡(医保卡),社保卡(医保卡)只能本人实名使用。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并非“共用社保卡(医保卡)”。参保人看病就医还得使用本人社保卡(医保卡),只是申请开通共济功能之后,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切记,看病就医一定不要冒用、盗用家属或他人社保卡(医保卡),将会构成欺诈骗保,被追究法律责任!


各省市发布的政策文件


北京《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22〕8号)

上海《关于实施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4 号)

天津《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1〕16号)

重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2号)

福建《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0〕29号)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

广西《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

甘肃《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 号)

贵州《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27号)

海南《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28号)

河北《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8号)

河南《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

黑龙江《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

湖南《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

吉林《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 号)

江苏《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

江西《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

辽宁《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

内蒙古《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

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1〕79号)

山东《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函〔2020〕9号)

山西《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

陕西《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

四川《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省内垮统筹区共济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 49 号)

云南《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

浙江《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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