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你想知道的疫情期劳动关系问题汇总

2020-02-02




2020年,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打响,疫情防控,牵动每一个人的心。为保障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附原文)。





防疫期间,企业及员工需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工作安排及疫情防护。关于HR及员工密切关注的防疫期间劳动关系的热点问题,小编开设了FESCO TALK 版块,为您进行梳理和解答:


 FESCO TALK 


01


 春节假延长,复工日更新

 image.png 

*以上统计未包含港澳台地区


以上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特别强调,各用人单位要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02


疫情防控期,工资有规定


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如单位安排员工工作需另行安排补休或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发放问题,人社部和个别省市都做出了新规定,请各地企业参照执行,具体如下表:

image.png

03


劳动关系中,解除需谨慎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在,FESCO的每一个人都不会离岗,防控疫情,共克时艰,我们在一起!

 

以上仅代表FESCO TALK观点,并非正式法律意见,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解读,应以官方发布内容为准。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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