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首次汇算清缴将于2020年开展 这些事情你必须要清楚
2019-12-02
新个税法修订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很多人都要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做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很多人还不太了解汇算清缴是什么概念,来自FESCO财税薪酬事业部的专家先为大家梳理一下汇算清缴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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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税汇算清缴? 201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文简称:“新个税法”)将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简单而言,就是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上一年的综合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额与代扣代缴的差额,多退少补。 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计算? 对于仅有工薪所得的小伙伴们,如果仅在一个单位工作,基本上代扣代缴是准确的,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就很“清闲”了。但对于有工薪以外各项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之前没有委托单位代扣代缴的,那么汇算清缴可能就与你有关。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汇算清缴在哪里办理?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方式 (1) 在网上搜索“XX省税务局”在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2) 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后,请输入账户密码登录。未注册用户请先点击【立即注册】,完成注册后再进行登录。 (3) 登录之后,点击“XX税务特色应用”,可使用【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申诉记录查询】功能。 备注:XX指个人所在地区,如北京、上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