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SCO亮相HRA高峰论坛

2017-06-23

作者:FESCO小编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30几年来,精耕人力资源领域,一直致力于搭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此次参加“2017年中外企业人才管理高峰论坛——CEO与CHO的合伙之道”,与HRA共同解读人力资源新趋势。此次高峰论坛于今天开幕,为期两天,汇聚50余位行业大咖,40余场高端专业论坛,2000余名HR同行齐聚,共襄盛会。




“变革”主题论坛上,FESCO DEP事业部资深顾问刘靖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残保金新政下的企业多元就业促进”的演讲,为到场HR朋友们深度解读了残保金新政带来的变化,以及面对这种变化,企业如何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促进多元就业。


FESCO DEP(Diversity Employment Promotion)项目持续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和弱势群体多元就业促进,自去年启动开始,就受到政府与企业的大力支持,对于残保金新政下,新的征缴计算方式、新的申报时间等变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

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计算公式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免征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5月15号和9月15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如果您对残保金新政还不够了解
如果您还不知道今年的申报流程
6月30日 FESCO DEP交享悦即将举行!
由于场地有限每家企业限报2人
“交享悦”活动报名及咨询电话:010-85664776



FESCO DEP“多元就业促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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