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终登大雅之堂,平台与司机之间究竟有何“关系”?

2016-08-03

作者:FESCO小编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网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司机、网约车经营行为等几方面规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对于“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经营者关系”,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就在今天,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Uber全球董事会,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两家交叉持股。



滴滴方面表示,优步中国将保持品牌和运营的独立性,司机和乘客继续获得稳定服务。滴滴出行将整合双方团队在管理和技术上的经验与专长,在用户资源、线上线下运营和营销推广等层面共享资源、协同发展;滴滴出行将倡导内部竞争和相互促进,以更加精细化、多元化的创新服务,持续提高司机收入。滴滴出行还将与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持续进行市场培育。

目前,已经有超过1500万的司机加入到滴滴社群,而这些变换将带来有关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一系列影响。我们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的视角。


网约车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法律定位的经济思考


“互联网+”大背景

法律问题从来都是经济问题。网约车从无到有,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循,其中经济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考量因素。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转型与创新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互联网+”或者“+互联网”成为了更有效的资源要素配置方式,其中分享经济站到了风口。网约车平台的合法化不能脱离“互联网+”这一大的主题背景。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2016年7月26日的中央政治局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降成本的重点之一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联想到此前有关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大讨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防止劳动关系泛化,成为供给侧改革相关方面的路径要求。


办法相关规定的成本效益分析

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可订立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只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不得不说是一个进步。一方面,作为“理性人”,专车司机尤其是兼职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可以充分平等的协商和博弈,未见得在平台面前落于下风;另一方面,相较于只能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建立多种关系的规定,更有益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一件法案的制定,不应只考虑某一群体的利益,而应充分考虑各个群体暨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新规中有关规定的实施,将大概率促进网约车这一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并使得平台、乘客、驾驶员之间获得利益的共同增长,从而形成“帕累托最优”或“希克斯改进”。


网约车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思考


“灵活就业”市场与劳动法的发展

说到“灵活就业”形式,既包括外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项目用工,招用短期工,也包括自我雇佣、独立承包人等模式。在美国,每年有数百万的灵活就业人员投入到劳动力市场;在中国,灵活就业市场方兴未艾,在近几年涌现出一大批灵活就业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传统的劳动法根植于工厂法,对于“互联网+”、共享经济下的发展模式和用工方式,尚存进一步调整和适应的空间。办法的出台,预计会衍生出鲶鱼效应,可能会推广到公共交通运输以外的其他领域、行业。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的适用

依据新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既包括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委托协议关系、合作协议关系、劳务关系等。鉴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将在之后的讯息中,对于上述关系进行说明和解释。不过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司机一般通过平台完成客户搜寻,服务基本独立完成。无论是搜单、载客或空驶期间,司机均可自主安排时间、不受平台调遣和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也不向司机支付报酬,而由司机按一定比例向平台分成接单收入。这样的关系虽然建立在公司与个人之间,却难以套用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和管理。另外,标准劳动关系对于网约平台公司的成本负担也可能成为其“不可承受之重”,因此预计不会被广泛使用。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争议解决

在过去几年中,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争议在北京等地接连发生。有关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司法机构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适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调整。无论依何种关系进行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是最重要的判断和裁量标准。根据新规,预计未来相关平台公司将存在大量的有关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机构在相关争议的裁审尺度上,也将面临一定的调整。

本文撰稿人简介:李熠,现任北京外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律协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李熠律师在员工关系管理、合同规章设计、并购重组、裁员、劳动仲裁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多起并购、改制、重组、裁员、公司民主管理、员工关系管理体系构建等疑难复杂咨询项目,长期担任多家中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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