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2012-05-04

作者:FESCO小编

  5月2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社会关心的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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