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员工补充医疗报销

2017-11-13

服务对象:员工  企业HR 

服务范围:北京  全国

受理地点:员工所在业务部

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 (具体时间以当年截止日通知为准) 

办理周期:10个工作日(高峰时期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购买FESCO补充医疗的在职员工,社保在北京缴纳。

(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前将在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完毕)。

报销标准:按员工社保所在地的医保政策执行

所需材料(以下材料若无特殊说明均为原件): 

一.门诊报销:

i.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1). 机打收据、手写无效

(2). 盖有医院收费处公章

(3). 若已发社保卡:应持卡就医,有“实时结算”字样

(4). 若没发社保卡:应有“上传”字样、手册号和收据号

(5). 异地就诊无法实时结算,且无”上传”字样和手册号,但必须为机打收据

ii. 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名制报销,基本信息不允许涂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

iii. 化验、检查等结果报告单(可提供复印件)

iv. 费用明细清单:机打有效,手写需加盖医院收费处公章

v. 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二级以上医保医院开具)、病例复印件等

Vi.因急性病症,在急诊就医,未经医保实时结算单据,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及社保卡原件. (若未发社保卡,需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注:

1.收据、处方、明细、结果报告单、病例等单据要按日期一一对应;

2.外伤(中毒)要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本人写清时间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公司盖章.

二.住院报销

I.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II.出院诊断证明(盖章有效)

III.住院汇总明细清单(盖章有效)

Iv.住院结算清单(盖章有效)

三.生育费用报销

生育费用报销详见温馨提示第六点


温馨提示:

一. 材料要求

1、报销医疗费用所提供的收据、医保处方、明细单、化验单、诊断证明、病历等单据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单位),均不允许涂改,但凡有涂改现象,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不予退回。重要单据请您在报销之前复印留存。医疗费报销收据须提供原件,收据丢失将无法报销,请您妥善保存。

2、如患内分泌类疾病、心脑血管类疾病、骨科类疾病,医保中心可能会需要您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详细病历。

3、因外伤、中毒等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需附个人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交管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年底12月-次年1月,请在退单日期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准备好相关资料再次交至我司,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

6、退单形式:正常情况下,退单应由专人代领,若需FESCO快递单据,则快递费员工自付且出现的快递丢单责任由员工负责。

二.医院的选择

个人指定的 4 家医院、A类医院、医保定点专科医院(限专科病)、医保定点中医医院

19家A类医院名单:

协和医院、同仁医院、友谊医院、宣武医院、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广安门医院、积水潭医院、朝阳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原北京铁路总医院)。

三.药量的限制

急诊3天,门诊7天,慢性病14天

四.自负比例的含义

a) 自负8%: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检查等(乙类项目)需个人承担8%

b) 自负10%:部分药品(乙类药)需个人承担10%

c) 自负30% :贵重医用材料等需个人承担30%

五.超标医疗收费服务

超标医疗收费服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包括特需医疗、国际医疗部、整形科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不报销。

六.关于女工生育

a) 医院的选择:个人指定的 4 家医院、 A 类医院、医保定点专科医院。

b) 围产、生育费用的报销比例为 100% ,封顶 8000 元 / 胎,报销时需提供结婚证、生育登记服务单(详见注)、婴儿出生证、诊断证明等复印件,因涉及报销截止日的问题,围产费用报销可不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及诊断证明。生育住院费用需社保结算后才可报销。

c) 入院生育需携带社保卡及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详见注)。

持“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报销围产及计生费用的员工还需要提供全部原始单据复印件。

若在异地生产,需提供生产所在医院为当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注明医院等级(当地医院或社保提供),以及员工异地生育的情况说明(员工提供,公司盖章)


注:自2016年3月24日起,北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外埠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供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参保人员在2016年3月24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可继续使用)

d) 生育津贴的办理:详见生育津贴专栏 

e) 计划生育:结婚证、计生诊断证明

f) 男女职工优生优育及不孕不育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七.关于异地就医

a) 异地安置:就诊医院3家,北京1家,异地2家

b) 异地就医:只能看急诊,二级(含)以上的医保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或探亲证明(盖章有效)

注:异地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所需单据与在北京就诊时要求相同并且需提交社保卡原件。

八.关于持社保卡就医 

a)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凡已发社保卡的员工(以社保发卡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度后必须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凡未持卡就医则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为自费不予报销(无 “ 医保已实时结算 ” 的单据不予报销);

b)员工在参保后未发放社保卡期间,需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若报销时已发社保卡,社保卡原件也要随单据一起上报; 

c)员工因突发急症未持社保卡就医,报销时须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提供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加盖急诊章)、急诊首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和社保卡;

d)员工因长期驻外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异地安置情况证明(异地就医需提供); 

e)员工因异地出差或探亲时发生的异地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出差/探亲证明(异地就医需提供); 

f)女员工的围产和计划生育费用可以不用刷卡,报销时提供单据即可,不用交社保卡; 

g)员工在补(换)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社保卡补好后再进行申报,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 

h)员工若因“企业欠费”未能实时在医院结算的,待企业还欠以后再进行单据的申报,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和公司开具的“企业已还欠”证明。

提示:未持社保卡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异地安置或异地急诊费用)送社保部门进行分割后,凭借分割单原件及其收据、相关辅助材料复印件进行补医保报销。

如果员工送社保的费用发生日期全部在补医保的保障日期内,凭社保分割单原件进行补医保报销;如果员工送社保的费用发生日期有不在补医保的保障日期内的(新系统福利订单开始日期之前或订单终止日期之后的费用),则需要提交社保开具的分割单原件及其收据、相关辅助材料的复印件进行补医保报销,不在福利保障期间内的费用补医保不予赔付。

注:其他注意事项及免责条款请参考《FESCO医疗保障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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