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津财综〔2019〕4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系统各单位,各区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现就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5年。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2019年1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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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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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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