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负8%:单项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元需个人承担8%,B超超过90元需个人承担8%
b) 自负10%:部分药品(乙类药)需个人承担10%
c) 自负30% :贵重医用材料等需个人承担30%
四.超标医疗收费服务
超标医疗收费服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包括特需医疗、国际医疗部、整形科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报销。 五.子女报销
a) 报销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含双胞胎)
b) 报销项目:药费(可报销《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内用药以及儿童专用药 )、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输血费(5项)
c) 外地户口子女报销:首次报销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采用一年一地的报销原则
d) 持分割单报销:分割单原件和所有单据的复印件,实赔额不超过花费的100% 六.女工生育
a) 医院的选择:蓝本 4 家、 A 类医院、医保定点专科医院
b) 围产、生育费用的报销比例为 100% ,封顶 8000 元 / 年,报销时需提供蓝本、结婚证、北京市生育证、婴儿出生证、诊断证明等复印件
c) 入院生育需携带蓝本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交至医院,生育费用直接和医院结算
d)
生育津贴的办理:详见生育津贴专栏 详情>>
e) 计划生育:蓝本、结婚证、计生诊断证明
f) 男女职工优生优育及不孕不育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七.异地就医
a) 异地安置:就诊医院3家,北京1家,异地2家
b) 异地就医:只能看急诊,二级(含)以上的医保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或探亲证明(盖章有效)
注:异地就医报销时需提交社保卡原件。 八.提供单据 a) 门诊:
i. 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1. 机打收据、手写无效
2. 盖有医院收费处公章
3. 若已发社保卡:应持卡就医,有“实时结算”字样
4. 若没发社保卡:应有“上传”字样、手册号和收据号
ii. 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药品明细清单:实名制报销,基本信息不允许涂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
iii. 化验、检查等结果报告单
iv. 治疗明细单
1. 机打有效,手写需加盖医院收费处公章
2. 口腔类:无论多少钱,均须提供明细单和病历
v. 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
注:1.收据、处方、明细、结果报告单等单据要按日期一一对应;
2.外伤要有外伤证明,让本人写清外伤经过,公司盖章.
b) 急诊:
i. 所需单据同门诊
ii. 收据加盖急诊章或有急诊字样
iii. 急诊专用处方
iv. 急诊专用病历
v. 急诊诊断证明等
注:1. 急性病;2. 急诊科室就医。
c) 住院:
i. 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ii.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分割单)
iii. 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iv. 出院诊断证明
注:1. 以上4样单据均须盖章,如未拿蓝本或社保结算还须提供蓝本和社保卡原件;
2. 员工首次住院应用社保卡和蓝本进行关联,以后就医直接刷卡即可,蓝本可不再用。
特别提示:
1 、未刷社保卡,无 “ 医保已实时结算 ” 的单据不予报销;
2 、医疗费报销收据须提供原件,收据丢失将无法报销,请您妥善保存。
九.报销时限
a) 每年3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前
b) 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前将在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完毕 十.理赔时限
FESCO自收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理赔完毕,报销高峰期15个工作日理赔完毕.
十一.FESCO员工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注意事项
a)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凡已发社保卡的员工(以社保发卡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度必须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凡未持卡就医则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为自费不予报销;
b)员工在参保后未发放社保卡期间,需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若报销时已发社保卡,社保卡原件也要随单据一起上报;
c)员工因突发急症未持社保卡就医,报销时须提供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加盖急诊章)、急诊首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和社保卡;
d)员工因长期驻外或异地出差时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蓝本复印件(长期驻外需提供)或出差/探亲证明(异地就医需提供);
e)女员工的围产和计划生育费用可以不用刷卡,报销时提供单据即可,不用交社保卡;
f)员工在补(换)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社保卡补好后再进行申报,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
g)员工若因“企业欠费”未能实时在医院结算的,待企业还欠以后再进行单据的申报,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和公司开具的“企业已还欠”证明。
特别提醒:
自2009年4月30日起,北京市陆续下发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逐步实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已发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必须主动出示社保卡,凡未持卡实时结算则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为自费,不予报销。
报销医疗费用所提供的收据、医保处方、明细单、化验单、诊断证明、病历等单据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单位),均不允许涂改,但凡有涂改现象,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不予退回。重要单据请您在报销之前复印留存。
如患内分泌类疾病、心脑血管类疾病、骨科类疾病,医保中心可能会需要您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详细病历。
因外伤、中毒等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需附个人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交管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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