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的政策法规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退休时按京劳发[95]463号文件规定,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养老金的相关政策 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2)183号令实施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除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外,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按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3.经办流程 i. 本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退休申请表(需携带劳动合同书) (2)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居住地址、户口所在派出所名称及户口所在邮编。 (3)身份证复印件; (4)照片1张;
ii. 办理退休的流程 (1)当月区县社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清算单。 (2)提取正式档案、简挡、养老本和台长。 (3)核对清算单无误后,计算退休金并填写劳动审批表,加盖公章。 (4)到区县劳动局劳资科办理审核,所携带职工正式档案、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清算单、养老本和台帐、劳动合同书,三天后方可取材料。 (5)每次取材料看是否审批合格,如不合格回去更改,后再报。 (6)审批合格后,填写退休证、录入《退休人员登记表》,把退休审批表、养老本、台帐存放正式档案里。 (7)每月20号之前携带审批合格表、清算单、退休人员登记表送到区县社保中心录入。 (8)每月20-25号之间,到区县社保中心报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和附表。 (9)每月30-5号之间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介绍信和账号,之后到银行取存折。 (10) 通知当月退休人员在15号之前领取存折。 4.退休后的相关待遇 退休后由社会发放退休金。
5.特殊情况 i. 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 ii. 病退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 6.具体办理:FESCO:010-85691111转"办理退休" 7.相关链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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