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政府1996年6月15日颁布的6号令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中国雇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雇员证》和《代表证》是中国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的中国公民,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此证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