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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规定公司利润上涨员工可要求加薪
[2011-10-28]  源自:财经网 作者:
  据重庆晨报报道,重庆市总工会拟定的《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利润上涨,职工的工资也要随之增加,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操作,定下了规矩。
  《条例(草案)》规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有涨也有跌,当企业确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代表只能是企业工会、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区域或者行业,劳资双方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首先成立工会。
  资方协商代表除不能全是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外,而且应当有女性代表。劳方协商代表应当有工程技术人员,劳务派遣工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有劳务派遣工作为劳方协商代表。在人数方面,双方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名。而集体协商的结果,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条例(草案)》认为有九大类“薪金”可集体协商,包括职工工资最低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以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各类职工工资分配系数;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病事假及有薪假工资待遇;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
  《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同一区域不同行业签订的工资协议,其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工资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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