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客户函——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具体明确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义务。近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实施了《关于贯彻实施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1】254号,附件1 )、《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附件2 ),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 ,用人单位应为在北京市就业的外籍人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为便于贵司(代表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FESCO将为您提供有关服务支持并提示相关操作如下: 一、参保办理时间 根据《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应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参加社会保险。贵司(代表机构)可于2011年11月起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外籍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籍人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附件 3 );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及持《外籍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或《外籍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附件 3 )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三、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2011 年度在北京就业的外籍人员统一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人员 类别 | 参加 险种 | 缴费工资基数 (人民币) | 缴费比例 | 单位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 | 养老保险 | 1680元-12603元 | 20% | 8% | 失业保险 | 1% | 0.2% | 工伤保险 | 浮动费率 | 不缴费 | 生育保险 | 2521元-12603元 | 0.8% | 不缴费 | 医疗保险 | 9%+1% | 2%+3元 | 注:工伤保险中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企业社保登记时核定的行业费率确定。 四、提示注意事宜 1、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法招用外籍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北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籍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因德国、韩国分别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按照政策要求,德国人与韩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 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劳社养发(2003 )160号)规定执行。 3、外籍人在本市变更工作调动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4、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支付办法与流程,相关政策暂未出台,经与市、区社保中心沟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手续均可办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手续暂不能办理, FESCO将继续关注后续动态,如有相关政策发布另行通知。 5、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请贵司(代表机构)关注并依法做好在京就业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 6、为便于贵司(代表机构)工作,FESCO将提供外籍员工社会保险开户登记与缴费代理服务,并提供相关证件办理、相关政策双语咨询、双语引导服务等系列辅助支持服务,详情请垂询业务部服务代表。 以上如有任何问题,请与贵司(代表机构)服务代表联系。感谢贵司(代表机构)对FESCO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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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11 日 |